公告日期:2026-05-0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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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A 股证券简称:603657;
陈正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 凯,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吕 敬,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明骏,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4 月 10 日,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显示,公司预计 202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00 万元到-1,150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00 万元到-1,450 万元。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 2025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5.1.1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陈正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陈凯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吕敬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明骏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正明、时任总经理陈凯、时任财务总监吕敬、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明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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