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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7:13:02 股吧网页版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主动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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