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产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从事金
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六条 境内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1、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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