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形成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
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接受董事会的监督;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五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 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执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 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提出公司的年度目标和发展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不断改善公司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 确定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第十五条 按照分工或受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或联系具体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业务。对于分管、联系或受委托的工作负有责任,拥有相应职权;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工作的事项,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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