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现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行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原则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
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低风险的现金管理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现金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
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需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安图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闲置自有资金的投资标的为风险可控的现金管理产品等,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的投资标的仅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券商收益凭证、券商现金管理产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只允许与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网银签订电子合同,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现金管理可以以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名义设立现金管理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现金管理产品。控股子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现金管理产品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管理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现金管理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二)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或剩余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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