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
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至少
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出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董事和高管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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