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
同实施的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企业战略;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
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审计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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