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的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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