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证券事务部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
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
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 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
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
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
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涉及的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事项;
(二)日常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业务),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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