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至
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
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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