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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1:41:27 股吧网页版
苏州科达:董事会秘书制度修订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负责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请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澄清不实报道,促请董事会及时回复上交所所有问询;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并组织定期培训;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上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向上交所报告;

(十一)协助董事会下属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经上交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当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以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交所报送下述资料,经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核后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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