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
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当签字。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当听取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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