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
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交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经营运营中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关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
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
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
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
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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