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0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或“发行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4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的签字律师为秦桂森、罗端、黄雨桑,变更后签字律师为秦桂森、黄雨桑。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罗端由于个人原因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