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屈哲锋,作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在2025年度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包括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本人因任期届满,于2025年3月17日正式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现将2025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履历情况:
屈哲锋:男,197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财政部全国会计高端人才、浙江省 151 人才、浙江省国际化会计高端人才(跨境并购类)、杭州市会计领军人才、浙江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2002年至 2007 年,曾在浙江万马药业有限公司、杭州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及会计主管等工作。2007 年至 2017 年,在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经理、高级财务经理、财务副总兼聚光仪器(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2017 年至 2021 年,曾任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圣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等职。2021 年至今,任杭州品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兼首席专家顾问。报告期内任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夜视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安徽热联皖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等职。截至本述职报告日,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 3 家。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和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本人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均按规定出
席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其中股东会 1 次、董事会 1 次。本人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在审议议案时,本人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均能够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为公司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 1 次提名委员会,审查《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事项,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2025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其他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没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公司内审部门、外审机构保持沟通。听取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会同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部等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线上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帮助在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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