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8 层
邮编:518000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5 第 414 号
致: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科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天马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庆堂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天马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仅供天马科技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天马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庆堂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
陈庆堂先生,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350521196810******。
陈加成先生,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350521199006******。
福建天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福建天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81052325368X
住所 福清市音西街道融侨城 8 号楼 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陈加成
注册资本 2800 万元
经营范围 对粮食及饲料加工业、服务业进行投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机构商务代理服务;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营养和保健品、酒、饮料、茶叶、纺织品、针织
品及原料、服装、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灯具、装饰品、体育用品及器
材、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乐器、金属及金属矿、建材、五金产品、
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农牧产品、林产品、水产品、肉制品、鲜冻禽
畜、蛋制品、奶制品批发及网上销售;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依据增持人确认并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