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以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经理的聘任违反本条规定的,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以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及公司与总经理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分管业务的相关工作;
(三)在职权范围内签订分管部门、分管业务的相关文件;
(四)组织拟订分管部门、分管业务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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