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审计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前身
为中国审计事务所,后经合并改制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建商务大厦 20 层 2206,首席合伙人为王增明,具有多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上年度末合伙人 88 人,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 503 人,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230 余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中审亚太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审亚太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审亚太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亚太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中审亚太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该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和交流。为了掌握更细致真实的年审工作情况,审计委员会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2026 年 4 月 3 日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召开沟通会,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汇报,并就关键审计事项进行沟通交流,敦促其按质按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确保年报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四)中审亚太出具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5 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亚太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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