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中审亚太 2025 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前身
为中国审计事务所,后经合并改制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47 号天行建商务大
厦 20 层 2206,首席合伙人为王增明,具有多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上年度
末合伙人 88 人,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 503 人,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230 余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中审亚太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审亚太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审亚太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亚太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中审亚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其 2025 年度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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