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2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4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7
第五章 附则......8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 持股5%以上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 持股5%以上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 持股5%以上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四) 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 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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