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因项目推进及运营不及预期,空港项目公司尚未完成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余建设内容,经空港项目公司与双流区综合执法局协商一致,双方就特许经营权调减的有关事宜,特订立补充协议。
对公司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后,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将相应调减,建设项目将终止,特许经营权范围将相应调整,空港项目公司因项目建设规模变更,需要支付384万元建设超期延误金。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原合同概述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华体空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90%,成都空港交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全资子公司成都华体空港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项目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双流区综合执法局”)签订了《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原《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项目名称: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城市(智慧路灯)建设项目
2、项目金额:估算投资为29901.70万元
3、实施内容
(1)改建部分:本项目需拆除现状路灯约13929柱,新建智慧路灯约13929柱。
(2)新建部分:安装充电桩158个、安装LED 显示屏1006个、安装箱式变压
器25台、安装井盖监测系统750 套、安装5套桥梁监测系统。
4、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为十五年。
5、空港项目公司承诺向双流区综合执法局缴纳本项目特许经营出让金 621万元,项目范围内路灯残值 215 万元,项目前期费用(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评估、法务咨询等)102.5 万元,合计 938.5 万元,如空港项目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本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空港项目公司承担。
二、原合同完成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空港项目公司共建成3892柱智慧路灯、102个充电桩和55个LED显示屏并投入运营,累计投入金额为6,390.59万元(其中包含:特许经营出让金621万、项目前期科研编制、实施方案编制、评估、法务咨询等102.5万、项目范围内路灯及附属设施残值回收金215万)。
三、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
因项目推进及运营不及预期,空港项目公司尚未完成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余建设内容,经空港项目公司(乙方)与双流区综合执法局(甲方)协商一致,双方就特许经营权调减的有关事宜,特订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许经营权范围的调整
1、项目建设规模由13929柱路灯、158个充电桩、1006个LED显示屏、箱式变压器25台、井盖监测系统750套、桥梁监测系统5套调减到3892柱路灯、102个充电桩和55个LED显示屏,由乙方继续运营维护已投资建成的智慧路灯。
2、乙方自愿放弃剩余10037柱路灯、56个充电桩、951个LED显示屏、箱式变压器25台、井盖监测系统750套、桥梁监测系统5套的特许经营权,甲方无偿收回该部分的特许经营权。
3、乙方承诺,乙方已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部分,应按照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4、乙方承诺对于已经交纳的特许经营出让金621万元、路灯残值费215万元,以及项目前期费用102.5万元,共计938.5万元,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该938.5万元费用及后期拆除路灯的残值。
5、除前述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
(二)特许经营权期限
1、原《特许经营合同》第5.2.2条约定,智慧城市(智慧路灯)特许经营期自原《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为15年。智慧城市(智慧路灯)特许经营权缩减后,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截止时间仍与原《特许经营合同》时间一致,截止时间为2034年6月23日。
2、特许经营权的规模调减至3892柱路灯、102个充电桩和55个LED显示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后,乙方应按照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将上述项目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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