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公开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的管理,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帐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帐管理。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第九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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