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3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行为合法、审慎、安全、有效,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5、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战略方向,寻找投资重点和项目,审核投资管理制度,并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报董事会审批决策。
第六条 项目部(或项目负责人):由总经理指定,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调查与研究,编制投资可研报告及投资项目建议书,经公司批准后跟踪、实施项目计划。
第七条 财务部:参与项目可行性分析,审核并下达投资预算,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与效益评估。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如技术中心、生产部门等应参与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权限划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权限如下:
1、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含)的一般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2、单项对外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事项,由总经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董事会决定;
3、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项目,以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投资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加后总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披露程序。
第四章 投资管理流程与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管理流程
1. 初审、立项:新项目小组(或项目建议人)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编制投资概算,递交投资建议书,填制《对外投资项目会审单》初审,决定是否立项;
2. 尽职调查:初审通过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对合作方的资信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合作方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
3. 可行性研究:公司组建项目部或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预算,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指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项目,以下同),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4. 草拟协议:草拟投资(合作)协议文本、章程,有关部门评审后待批,
必要时邀请公司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提供法律意见;
5. 项目论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组织行业、技术、投资或法律专家(不少于三人)分析论证;
6. 审批、决议:项目负责人重新填写《对外投资项目会审单》,逐级上报相应决策机构审批或决议;
7. 正式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8. 实施:项目部按计划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财务部进行资金规划与筹措;
9. 监督管理:管理层监督、评价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和逐级评审制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1. 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有关法律和本公司有关规定;
2. 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导向,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经济、技术、法律上是否可行对于不符合下列指标之一的,实行项目否决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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