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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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
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考核办法》”),并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关于<股权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黄文娟作为激励对象的委员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2、2026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江海权、胡嘉洳、黄文娟、洪研、鲁世祺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3、2026 年5 月 27 日,公司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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