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部协调和信息传递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公司总经理为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八条 除非得到董事长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实施规范
第十三章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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