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
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
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
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
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可
以设立副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
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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