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行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八)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九)债权、债务重组;(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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