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任免。
第七条 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财务报告相关。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将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四)管理监察。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决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执行落地情况作出评价,跟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及收款、租入及付款、工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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