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03 11:43:43 股吧网页版
晶华新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传真:(8621) 5830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除本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激励
计划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公司本事项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同意。
2、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