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丁闵认购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10 第 2029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释 义......I
正 文......4
一、 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4
二、 本次认购的基本情况......4
三、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注册......5
四、 本次认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7
五、 结论意见...... 8
释 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全称
发行人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事宜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长江保荐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表格中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I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丁闵认购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10 第 2029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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