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313 第 313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目 录
释义...... I
正文......3
一、 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
二、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内容的合规性......4
三、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9
四、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20
五、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帮助......20
六、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20
七、 结论性意见......21
释 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全称
公司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计划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I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313 第 313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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