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自愿放弃参与的激励对象原获授份额调整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其余内容均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的核心管理层和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部分对新能源业务开展有赋能或支撑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 2026 年 4 月 2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8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81 元/股。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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