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484,821 股,发行价格为 8.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9,528,246.28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 10,623,056.61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8,905,189.67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5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保荐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本持续 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 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 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等事项。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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