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回购权暨拟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胜达”)于 2021年 11 月与厦门乾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炳龙、远东中乾(厦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曾用名: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中乾”)及远东中乾其他股东等相关方签署《关于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公司以人民币 3,000 万元向远东中乾增资,
取得 4.1096%股权,对应当时远东中乾注册资本 1,147.5594 万元。2023 年 9 月,
公司与相关各方签署了《关于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不行使《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权,继续投资远东中乾,并约定回购相关条款。
因远东中乾及相关方未能实现其在《补充协议》中所作承诺,《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现已触发。
根据《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公司拟启动股权回购程序。回购义务人苏炳龙或其有权指定的由其控制的关联实体厦门同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同盈”)将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公司持有的远东中乾全部股权,回购金额将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计算方式为:已支付投资款本金(3,000 万元)+已
支付投资款本金*8%*支付投资款之日(2021 年 12 月 7 日)直至回购完成之日的
天数除以 365 天, 回购价款暂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人民币 3,856.11 万元
(具体以实际实施时金额为准)。苏炳龙对厦门同盈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相关方在股份回购协议上签字盖章,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方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1)交易背景
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议案》,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与远东中乾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关于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向远东中乾增资 3,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持有其当时 4.1096%
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及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根据《投资协议》,公司与远东中乾约定了相关业绩要求、回购及保证条款。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行使回购权及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不行使《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权并签订《关于吉特利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回购事宜作补充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
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不行使回购权及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2)本次交易概况
鉴于目前远东中乾已触发《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即“○1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合计税后净利润低于 1.2 亿元
人民币;或○2 标的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
交 IPO 材料”,根据《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公司拟启动股权回购程序。回购义
务人苏炳龙或其有权指定的厦门同盈将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公司持有的远东中乾全部股权,回购金额将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计算方式为:已支付投资款本金(3,000 万元)+已支付投资款本金*8%*支付投资款之日(2021 年 12月 7 日)直至回购完成之日的天数除以 365 天(具体以实际实施时金额为准)。
2、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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