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相关联原则;
(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薪酬水平市场化原则;
(五)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与考核的指导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政策和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年薪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范围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总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办、财务管理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绩效考核、薪酬止付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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