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行”或“本所”)接受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至纯科技实施《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受至纯科技的委托,博行就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至纯科技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博行特作如下声明: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博行及博行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至纯科技的股份,与至纯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2)博行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博行及博行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4)博行得到至纯科技书面保证和承诺:至纯科技向博行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5)博行及博行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博行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博行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正 文
一、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2月9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2月22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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