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2025 年 7 月 9 日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研究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对合规和风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持续监督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体系,推动有关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审核评估重大决策的风险,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三)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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