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负责内幕信息报告、传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联席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联席总裁无法履职;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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