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本制度须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须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存储在一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公司应当每月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获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商业银行同时将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约定本制度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使用管理原则,以及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报批拨付。
第十条 因特别原因,使用的募集资金高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额度的,由
使用部门或单位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内(含 10%)时,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上 20%以下(含 20%)时,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上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存在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服务机构或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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