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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7:10:03 股吧网页版
有友食品:德恒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有友食品2025年年度股东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友食品”或“公司”)委托,指派程璐律师、陈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友食品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有友食品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14 点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3月2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2026年3月2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以及本次股东会需审议的议案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2026 年 4 月 17 日 14:00,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重庆市璧山区璧
泉街道剑山路 130 号有友食品重庆制造有限公司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鹿有忠主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资料》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
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41 名,代表股份292,282,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395%。其中,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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