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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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号国发大厦 10 楼 1005-1007 室 邮编:215008
目 录
声明事项......4
释 义......6
正 文......8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实施条件………………8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10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24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7
五、关于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7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7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8
八、结论意见......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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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号国发大厦 10 楼 1005-1007 室 邮编:215008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苏兆律意字(2025)第 0701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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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号国发大厦 10 楼 1005-1007 室 邮编:215008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据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施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三、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专业事项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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