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水集团”)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公司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差异化分红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回购 A 股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该
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920,036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367%。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 A 股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截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该次回
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902,78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1.9203%。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存放于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3,474,500 股股份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为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
案》。2025 年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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