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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