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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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水集团”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宁水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宁水集团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
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宁水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
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及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
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
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宁水集团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4 月 13 日,宁水集团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2、2024 年 4 月 13 日,宁水集团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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