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治建设,保障公司的合规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推进公司的法治建设,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五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七)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八)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或《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合规管理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研究和制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二)制定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
(三)设置合规管理部门;
(四)指导和监督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负责监督、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检查公司合规管理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
(三)审议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向董事会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工作进展、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须向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报告、计划等须同时报送合规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出席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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