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个人能力及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二)董事长、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项目,具体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职的或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及考核结果计发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可给予降薪、停发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免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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