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支付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七条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结合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八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第九条 公司分配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
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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