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21 年度收到的监管措施
1.监管措施
(1)书面警示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盛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 号)。相关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35.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34.91%,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8 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
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口头警示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警示,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公告称,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0 年 8 月 8
日期间,累计获得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45.7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63.56%。其中,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
关的单笔政府补助 135.11 万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91%,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后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11.12.7 条等相关规定。鉴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与口头警示中指出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2025 年度收到的书面警示函
1.监管措施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盛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5〕0092 号)。相关情况如下:
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及致歉公告》称,公司预
计 2024 年度出现亏损,预计 2024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00
万元到-3,500 万元。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实际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00.53 万。公司未按照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1 条等有关规定。
因本次业绩预告未及时披露主要系2025年1月31日公司子公司发生火情导致增加计提商誉减值等期后因素导致,具有一定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对此酌情予以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召集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按照《上海证券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