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5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郭重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24,494,636 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股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根据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股票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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