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披露的管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执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进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的具体执行部门及人员需积极、主动跟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沟通,提供公司环境信息,配合证券投资部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主动在定期报告中适当披露环境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信息汇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汇报,并就相关事项做详细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子公司收集信息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对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考虑更换相关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